所谓的借妻生子,就是典妻,又称承典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这种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做临时夫妻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方家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将妻归还。
这种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出租给别的男人---这一丑陋的风土习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袭成为一风俗习惯。民间俗称这“借妻生子”是一种民间风俗。
另有一件档案称: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是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并有保人等签名画押。
这张典妻的契约期限是八年,安东县县民赵喜堂因生活所迫,将自己的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写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上手印,并没有写上妻子的名字,这也说明妻子本人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件事,事先可以不让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在当时的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妇女就像家里的其它物品一样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这八年的漫长时间里,命运又转嫁到其它人手里,如有天灾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两家一起找,找不着,一家损失人、一家损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