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封建社会之律法,从制定的初衷而言,偏向于保护权贵阶层。比如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谈到的,在清代发生私通之案件,若为主人通仆人妇,仅为罚钱了事,而仆人通主人妇,则是斩决的死罪。加之司法系统不完备,官场贪腐横行,民间造成之冤狱极多。
在古时候的冤狱中,有一种人为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称之为“宰白鸭”。清人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解释了“宰白鸭”的含义:
“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
所谓“宰白鸭”,即当有钱人犯了命案,被判处死刑时,便花钱向贫困人家买人顶凶,替有钱人家的凶手认罪伏法。这些顶凶者本来身家清白,但收钱以后甘心领死,如鸭子一般引颈就戮,故称之为“白鸭”。
如史料所记,清代“宰白鸭”现象,在福建漳州、泉州两地最多。一是因为漳泉两府民风彪悍,私斗现象严重。雍正皇帝曾谓:“朕闻闽省漳泉地方,民俗强悍,好勇斗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强盛,欺压单寒,偶因小故,动辄纠党械斗,酿成大案,……两郡之劣习相同。”二是当地官场风气恶劣,许多主审官员只要求顺利结案,不想多找麻烦,故亦对这种恶行不以为怪。
许多“宰白鸭”案件,犯案者和顶凶者私下交易,顶凶者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即便有廉明的官员,亦容易受其蒙蔽。但这还不是最坏的地方。“宰白鸭”最悲哀之处,在于即便主审官愿意为顶凶者洗冤,却无能为力,只能看着无辜的人替凶手伏法。
前面提到这位陈其元的父亲陈鳌,曾经在福州谳局任职时,遇到这样一起“宰白鸭”的冤案。
陈鳌审理的案件为一起凶杀案,被抓的案件“正犯”,是一个年仅16岁的瘦弱少年。陈鳌马上发现了凶案的不合理之处——被害者是一名身材高壮的男子,且身上有十多处伤痕,莫说这位少年在体格上就不是死者的对手,即便少年同样身材高大,观察死者身上伤口,行凶亦非一人所为。
但奇怪的是,这位少年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供词就像提前背下来一般,几次提审,一字不差。陈鳌以案件中不合理之处反驳,少年始终不改口供。再后来陈鳌动之以情,反复开导,少年终于承认自己被冤枉。于是,此案被发回原来的县里重审。
陈鳌的本意,是想帮少年翻案洗冤,但没想到发回县里没几天,少年又被送了回来,而且这一次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凶手,不肯再翻供。此案最终以少年的口供结案。
结案以后,陈鳌非常不解,问这位少年为何不再诉冤。少年哭着说:“极感公解网恩,然发回之后,县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来骂曰:‘卖尔之钱已用尽,尔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狱,必处尔死!’我思进退皆死,无宁顺父母而死耳。”
从此可以看出,“宰白鸭”冤案之屡禁不绝,实是大环境使然。基层官吏普遍简单追求结案率,并不以为百姓申冤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贫寒家庭蒙昧无知,为了金钱而将子女如禽畜出卖,更为悲哀。当时之社会风气如此,实非一位清官,一位能吏就能改变和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