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后,老邱和家里的保姆签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自己去世后将房产留给保姆,而保姆负责照顾他现在的生活。可没有想到,在其卧床昏迷后,保姆竟然连医院都没有送他去。
老邱的子女自然也反对这份协议。在老邱去世后,将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子女和手握协议的保姆闹到了法院。那么,究竟谁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独居老人劳务市场找保姆,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在老伴去世后,患有帕金森病的老邱开始独自生活,三个子女每月探望父亲两至三次。2012年5月,老邱在劳务市场找到徐某,请她到家中做保姆。
2016年1月15日,保姆徐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请来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见证。老邱在其中一名见证人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下手印。受徐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该协议约定,老邱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徐某,并由徐某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老邱的工资由徐某支配。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从老邱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支出。协议还规定,老邱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协议解除,徐某有权要求老邱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老人昏迷后保姆未送医也未通知子女
协议签订后,老邱病情加重,直到卧床不起。
一直卧床,导致老邱身上褥疮大面积复发,甚至在2016年6月6日,老邱出现了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徐某没有将老邱送医,也没有通知老邱的子女。6月11日,老邱的子女在探望父亲时发现其病情加重,于是将父亲送到医院治疗。在老邱住院后,徐某开始随院照料。
7月4日,老邱的三个子女没有与徐某打招呼,直接将父亲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
老邱于2016年10月去世,三个子女办理了老邱的丧事。2016年11月,老邱的子女以继承方式办理了老邱生前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委托律师向徐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徐某,并要求徐某搬离。
徐某可不愿意,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于是将老邱的子女告上法庭。
二审驳回了保姆上诉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老邱生前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徐某提供的视频显示,老邱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手印也是别人帮忙摁下。因此,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其次,这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徐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老邱的义务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徐某保管支配了老邱的财产,扣除两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也归徐某所有,故徐某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另外,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但同年7月4日徐某即不再照顾老邱。而在老邱出现褥疮和昏迷时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这些原因,秦淮法院认为本案徐某与老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徐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