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14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相关信息显示,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亿元存款失踪案”中的刑事案件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包括原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在内6名自然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对相关赃款进行继续追缴。
就该次民事判决对公司影响,记者拨打酒鬼酒董秘李文生电话,截至发稿时未获接通。
酒鬼酒供销公司当年业绩受损
据了解,2013年11月,酒鬼酒供销公司于农行华丰路支行活期账户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酒鬼酒供销公司后期通过该支行提供的《账户变动明细表》查得,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不知情前提下,分次转走了该账户1亿元存款。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说明,同时提示此重大事件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损失。
在上市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报中,酒鬼酒供销当年实现净利润亏损6860.09万元,同比减少127.29%;公司称酒鬼酒供销净利润下降原因为行业调整以及前述披露的“亿元存款失踪”案件。同年,上市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亏损3668.36万元,同比下降107.4%。
在2014年4月前夕,酒鬼酒称公安机关已经追回涉案资金3699万元,为此上市公司后续对2013年业绩预报进行修正,并将该笔追回资金计入当年报表中。
“存款卖酒”引发资金纠纷
记者了解,当年名震一时的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因案情复杂性、影响广泛性,不仅在当时引发了中国农业银行与酒鬼酒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多方角力;在二审判决下发后,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7位法学名家更是联名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从法理上论证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披露,为变相提升公司业绩,时任酒鬼酒董事郝刚托付其从事酒水销售的朋友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高价酒,并向酒鬼酒支付645万元“贴息款”。作为“条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并作出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
协议签订后,这1亿元通过农行柜面转账到寿满江手中,寿满江后续将1亿元分开转给酒鬼酒(890万元)及其余数位参与“贴息”的自然人。但是后续,酒鬼酒供销公司未能按期收到相关1亿元资金,于是做报警处理。
2016年1月25日,湘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寿满江、方振、罗光等6名涉案人士均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2日,二审宣判,6位被告人的罪名再度变更,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刑期无一改变。
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就提起民事诉讼,将方振曾任职的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及寿满江、罗光等人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7.73万元。
根据酒鬼酒13日晚间披露的信息,该次民事宣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相关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