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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逃出疯人院!大学生被精神病“有理说不清” 被关134天曾被电击

2021-01-11 世界之最 现实版逃出疯人院!大学生被精神病“有理说不清” 被关134天曾被电击

10月10日,开庭后,赵阳(右)和代理律师张晓丽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前合影。

“你觉得我人品怎么样?”“你觉得我是不是精神病?”“我有异常吗?”

这几个问题,赵阳(化名)问过他的两个舍友,他的学院院长袁彩虹,也问了初识的记者。

在2015年7月20日之前,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专业学生赵阳从没想过有一天他会问出这几个问题。7月20日那天,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陈贯安通知赵阳的母亲李燕(化名)到校,称赵阳在学校行为表现异常,属于精神障碍患者,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况下,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强制赵阳就医。直到2015年11月30日,赵阳才出院。

出院后,赵阳起诉了洛阳师范学院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经历了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

2018年10月10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了该案件。

入院:赵阳本人不愿意入院

在洛阳师范学院校方看来,赵阳不是一个服从管理的学生。二审的答辩状显示,洛阳师范学院认为,赵阳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纪律,多次与老师同学发生冲突,也不与人交流,不遵守寝室管理规定,曾反复提出休学、复学。

赵阳解释,由于入校后学校新建的寝室有装修后的异味,他申请调换宿舍;他在“被精神病”入院治疗前只提出一次休学、复学申请,因为他入学年纪比较大,班里其他女同学都是18岁,他感觉有些孤独。

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29日,入学不久,赵阳以不适应学校生活,想提前就业为由提出休学申请。2015年1月8日,他又以经院系和家长做工作,放弃提前就业的想法为由,希望学校批准复学,自称求学心切。

2014年,27周岁的赵阳以社会生的身份参加高考。此前,他已经在外打工多年。

内向,朋友较少,是赵阳的同学徐天(化名)对赵阳的评价。在他的印象里,赵阳在校时曾告诉他学院老师陈贯安对他不满。

转折点就是2015年暑假,也就是赵阳大一结束后的暑期期间,学院老师陈贯安致电赵阳的母亲李燕,希望李燕将暑期留校的赵阳接回家。

在几次电话交流中,陈贯安告知李燕赵阳的在校表现,怀疑赵阳生病,希望李燕能带赵阳做精神科方面的检查,或是把赵阳接到校外,由家长陪同租房子住。

为了孩子的学业,李燕来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将儿子被老师怀疑患病一事告诉医生徐民从,希望能做个检查,随后医院派车由徐民从等医护人员与李燕一同来到学校。

到校门口后,陈贯安与门卫沟通,允许李燕一行人进入校园,到赵阳的宿舍里与赵阳接触。由于赵阳不愿意离开宿舍,陈贯安和徐民从、李燕商量,把赵阳绑走,李燕不同意,走进寝室为赵阳收拾东西。

李燕回忆,在为儿子收拾东西的时候,她发现陈贯安和徐民从等4人把赵阳双手反绑,赵阳拼命挣扎。她吓得大哭,多次请求医护人员和老师放开赵阳。

陈贯安告诉李燕,得有精神病院的证明,证明赵阳真的没有病,赵阳才能继续上学。

为了能拿到证明,李燕同意陈贯安和徐民从将赵阳带到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她也随着医院的车来到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陈贯安没有参与后续赵阳的送医、就医与治疗。

在二审答辩状上,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认为其协助李燕将赵阳送医治疗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赵阳回忆,到了医院,徐民从等人没有把赵阳送到门诊或进行检查,而是直接把车开到住院部,一下车就把赵阳送进铁栅栏里,强制赵阳就医。李燕虽然不愿意赵阳直接住院,但本着希望入院后能做个检查,出个证明报告,最终同意赵阳入院。

事后回想,赵阳觉得母亲是个“糊涂蛋”,轻信了老师和医生的话。

在住院证上,赵阳的入院情况一栏为“急”,入院状态一栏为“护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状态上除了“护送”,其他两个选择是“自行”和“抢救状态运送”。赵阳的代理律师常伯阳解释,“护送”意味着赵阳的入院状态带有强制性。

但在一审判决书上,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陈述与赵阳母子所述有所出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宿舍)后,结合现场判断、情感方面判断、自知力判断等及既往病史,将赵阳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徐民从副主任医师向李燕讲明了赵阳的疾病诊断、病情、危害程度、处理建议。李燕反复劝导赵阳接受住院治疗,经一个多小时劝说无效。最后,李燕恳求医护人员协助护送赵阳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双方描述唯一的交叉点,就是赵阳在不自愿的情形下住院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其中,当就诊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而当就诊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常伯阳律师认为,赵阳从来没有发生过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也没有发生过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因此即使监护人同意,精神卫生中心也不应该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形下,对赵阳强行治疗。

当天的入院记录显示,赵阳意识清醒,认知、智能、记忆都正常。常伯阳律师分析,赵阳有自己判断的能力,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否入院治疗,且无论赵阳是否患病,学校都不应该剥夺他的受教育权,要求要有医院证明才能继续上学。

在院:被护士殴打致伤

在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134天里,赵阳经历了4次电击,多次捆绑或注射镇定剂,每天吃3次药片,每次10片药左右,多是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富马酸喹硫平、氯氮平,以及治疗抑郁症的盐酸舍曲林。

入院当天,李燕曾签署过一份无抽搐电休克知情同意书。

赵阳告诉记者,每次电击后,他的身体状态都很差,特别容易忘事,有时什么都记不得了。

但他一直坚称自己从未接受过检查就被直接送到医院住院部开始治疗,院方有意捏造他的病情。

值得一提的是,赵阳在入院后两天所接受的脑电地形图检查中,报告结果为脑电图未见异常,脑地形图未见异常。但是8月19日进行的再一次检查中,结论为界限性脑电图,脑地形图异常。也就是说,入院后赵阳在脑电地形图检查的表现上病情更严重了。

出院一年后,赵阳曾自行去河南科技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做过同样的检查,结论为界限性脑电图,不是精神病。

在答辩状中,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解释,脑电地形图检查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多用来判断有无癫痫、占位等神经系统疾病,不能用来判断有无精神分裂症。赵阳出院后所做的脑电图结果,不能证明2015年7月20日赵阳没有患精神病或不需要住院治疗。

记者咨询精神分裂症治疗的专家了解到,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比较“主观”,更多依据医生的专业判断。

赵阳的入院记录描述,赵阳思维散漫,逻辑倒错,概念混乱,被害关系妄想明显,幻听可引出,行为怪异,一直拿手捂口鼻,注意力不集中,自知力缺知,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与常规病愈出院不同,赵阳出院的起因是他被护士殴打致伤。

2015年10月14日晚上,赵阳与精神卫生中心护士关靖冬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导致赵阳受伤。赵阳回忆,因为他劝告病友不要更换床位,另一个房间更加危险,护士就无端动手殴打了他,导致他面部轻伤。

2015年11月30日,关靖冬和赵阳、李燕达成协议书,一次性支付赵阳母子抚慰金7000元。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向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关靖冬受聘的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协议书称,因赵阳住院期间干扰当班护士关靖冬正常工作,两人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引发医患纠纷。事发后,关靖冬认识到自己的鲁莽,主动诚恳向赵阳母子道歉并取得谅解。

签署协议的同一天,赵阳得以出院,获得自由。《病历》记载,现患者临床精神症状较前缓解,仍需进一步治疗,患者坚持要求出院,经与患者家属协调,于今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是精神分裂症。

离院:“十个亿都赔偿不了”

出院后,赵阳向河南省高校纪工委等部门反映自己被学校以患病为由强制治疗并休学一事。

此后,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有关人员到赵阳家里,希望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赵阳并不领情:“十亿都赔偿不了,我宁愿要我原来的样子。”

在受访过程中,赵阳的反应比较慢,有时像按了暂停键一样,需要缓一会儿才能回答问题,中途曾提出两三次休息的请求。“我这3年多都没有好好睡觉过。”赵阳自述自己出院后身体大不如前,记忆力下降,常常失眠。

赵阳提供的录音中,学校领导多次承认陈贯安的做法不妥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应该没有汇报给领导就任由医院把学生绑走,学校将对陈贯安进行批评教育,也希望赵阳能继续学业,对赵阳住院期间学校没有探视表达歉意。

在二审的开庭笔录中,洛阳师范学院回应,赵阳曾多次在学校闯入领导办公室,主要领导在接待赵阳时,完全是出于老师对学生的劝慰,且录音是在老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录的,不能证明学校在赵阳起诉案件中存在过错。

记者向外国语学院院长袁彩虹求证录音里的声音是否为其本人时,她称“记不清了”“不知道”,也说“外国语学院没有权利回应(此事)”。

庭审中,校方律师认为,学校老师只是本着对赵阳负责的态度履行高校的管理职责,赵阳却对母校和老师不尊敬。

2017年11月23日,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洛阳师范学院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并反映情况,是学校对学生管理职责的体现,且洛阳师范学院并未参与原告的送医、就医及治疗,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一审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赵阳有自伤或伤人行为,不属于必须强制治疗的情形,且赵阳的门诊检查报告结论为不是精神病。因此,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赵阳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欠妥不当,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赵阳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提起上诉。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二审的答辩状中称:对赵阳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师是精神科执业医师(副主任医师),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有权有资格对赵阳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诊疗行为合法、正确。

二审中,赵阳曾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不是赵阳是否有精神病,而是卫生中心对赵阳强制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强制治疗的法定条件。病人是否愿意治疗是病人的权利,他人无权强加干涉。

2018年5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洛阳师范学院对赵阳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为基础。

而且,本案中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属于专业问题,应该参考司法鉴定予以认定,因此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对此,赵阳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晓丽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院违反《精神卫生法》第30条的规定,在赵阳不自愿的情形下强制治疗,可以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不需要司法鉴定。

从2015年11月30日离开精神病院至今快3年了。3年里,赵阳一直在讨说法,但他也很担心媒体曝光后会影响到自己和母亲的生活。“我一直生活在底层,我知道底层对精神病(的误解),他们可以肆意地说我们一辈子”。

10月10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于时间原因,法庭质证程序尚未完成,下次开庭时间未定。

10月16日,该院公开回应称,“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审理中,我院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