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秦凯和何姿婚前拟购买一套婚房,没想到交了70万定金后房子迟迟不能过户。原来,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为此,何姿将卖房人罗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余万元。今日(23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卖房人罗女士应退还何姿房屋定金70万元外,还需赔偿何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160万元。宣判后,何姿方表示不上诉,罗女士的代理人则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
买房不成 起诉索赔溢价损失
据何姿起诉称,2016年1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25万,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上述情况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
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向卖家支付了定金70万元。不过,由于卖房人最后没有取得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取得所购房屋。其间双方提出过多种履行合同的方式,但直到2017年5月9日,被告明确表示房产证办不下来,赔偿事宜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故何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70万元;支付赔偿金4125000元。
“买的时候对方说房产证做抵押贷款了,谁知道这套房根本就没有房产证。”此前在庭审中,秦凯母亲说这套房子当时是为了秦凯和何姿结婚而买的,以儿媳何姿的名义买房,买的时候这套房子价值800来万,现在已经涨了近一倍,买不成房子对方应该有所赔偿。原告代理人曾介绍,索赔金额包括房屋溢价损失。
无资质还买卖房 应承担损失
此前庭审中,罗女士虽抗辩称,《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非其主观故意、属于无法掌控的意外情况。且2016年4月、6月罗女士虽两次表示终止合同,但何姿拒绝,使溢价损失扩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卖房人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致使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引发后续纠纷。罗女士2012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其对该情况应是明知的,但是其与何姿签约时无证据显示罗女士已明确告知何姿上述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罗女士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何姿的合理损失。遂做出上述判决。
160万如何计算得来?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拖延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何姿。鉴于整个履约过程中,何姿只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而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亦未办理网签不影响何姿的购房资质,而且《买卖合同》中约定何姿享有单方解除权并约定了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在罗女士告知办证出现障碍、房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长时间内何姿未及时选择解除合同,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罗女士支付何姿差价损失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