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黄淑芬、刘明月财产分割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赵勇主张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判决黄淑芬对涉案财产确有出资,但房产不归黄个人所有。对此,赵勇表示,未来不排除上诉的可能,具体情况将与律师一同商议。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审上宣判,综合考虑涉案房产的整个购买过程,黄淑芬未作为共有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事实。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涉案房产应为刘明月个人所有。虽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淑芬对涉案房产确有出资,但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房产为黄淑芬和刘明月共同共有,于法无据。故驳回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
2015年,赵勇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重伤,肇事司机是黄淑芬。赵勇曾在网络上发布黄淑芬拖欠赔偿的视频,引发热议。赵勇称,黄淑芬的女儿刘明月,用黄淑芬的名字在车祸后第三个月买房买车,成功转移财产,总价超百万。
12月5日下午,对于此判决结果,赵勇告诉北青报记者,未来不排除上诉的可能。“购房合同上虽然是刘明月的名字,但留的联系方式却是黄淑芬的。之后我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我不会放弃追究她的责任。”
而赵勇律师岳屾山对北青报记者说,起诉黄淑芬主要是确认她在购买房屋中的份额。“黄淑芬撞人以后,在执行法院赔偿期间,一直有钱还房贷。起诉她,主要是确认她在房屋里的份额。把她在房屋里的那部分分出来,申请执行赔偿。现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是否上诉我们还要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