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江苏牧羊集团。
曾被称为粮食饲料机械行业 “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江苏牧羊集团,最近10年来,因其内部股权转让引发的“牧羊案”而被关注。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第三起即为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李美兰案),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12月5日,是李美兰案的相关案件“许荣华与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许荣华案)开庭二审的前一日。
这起因一份看守所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引发的十年股权纠纷,因牵扯到公权力,再次成为热点。
看守所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管辖权是否有争议?股权是否应返还许荣华?10年间,“牧羊案”的每一次争议都影响着案件的进程,至今仍无定论。
记者经过历时半个月多方采访了解到,此次二审,不仅对牧羊集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望终结10年来的博弈。
这份自看守所里签下的百十字的协议,引发了10年争诉。
看守所里签股权协议,公权力胁迫所致?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01月03日,该公司由扬州牧羊粮食饲料机械厂吸收社会法人股及个人股改制而成。2002年股权流转改制后,牧羊集团转型为一家股份制企业,徐有辉持股24%左右,徐斌、许荣华、李敏悦、范天铭各持股15%左右,200多名职工合计持股9.48%,此外,扬州市邗江区国资委还持有3.87%。改制后的牧羊集团董事会,由徐有辉、徐斌、许荣华、李敏悦和范天铭等五大股东组成。
2003年10月,五位董事共同签订了旨在规范股东的经营行为的《上岛协议》。记者注意到,《上岛协议》中规定:在董事、股东任职期间不自营、参与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牧羊集团相同或类似的现有业务范围或从事损害牧羊集团利益的活动。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二字,在满足约定条件下,也可以为牧羊集团的成员单位。董事可向牧羊集团请求借支不超过500万元只能用于其投资的公司并作为其在新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个人股份。
随后,许荣华在向牧羊集团借款后,成立了福尔喜机械公司。
2008年5月,因福尔喜机械公司违规使用“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牧羊”注册商标,违法了《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扬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更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尔喜机械公司起诉后,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驳回。
扬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福尔喜机械公司假冒扬州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案件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侦查。2008年5月28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许荣华被扬州市邗江区警方拘留。
在看守所期间,许荣华以2300万元(除借款及利息外,共计166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的工会主席陈家荣。2008年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内手写了《关于牧羊股份转让意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许荣华即被释放,公安机关作出了无罪撤案决定。
撤案后不久,许荣华便在其个人微博发布《针对“牧羊集团关于原股东许荣华股权转让事件”欺骗性声明的严正声明》,提到当时股权转让是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的协调下进行的。2008年10月15日,王亚民来到看守所与许荣华见面,劝说他转让股权,并提出可以帮他与牧羊集团协商具体价值,最终双方以2300多万元的价格转让。在此过程中,他受到了来自公权力的胁迫。
扬州市邗江区原检察长王亚民向省检察院提交的《关于牧羊集团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汇报》中却提到,许荣华涉嫌假冒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律师曾对许荣华的罪名提出异议。2008年10月15日,经检委会讨论,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根据尽力做好股东之间的矛盾调处工作的要求,王亚民主动与牧羊公司商量了许荣华股权转让一事,并向许荣华提出从牧羊集团董事矛盾中退出来的个人建议。
王亚民在汇报材料中还附上了许荣华每逢节假日向其发送的祝福和感谢短信,并表示在整个案件和矛盾处理协调中,他从主观上从未有过胁迫质疑,客观上也从未有关必须、不行等胁迫的词语。
一份看守所里的转让协议,让江苏牧羊集团与许荣华之间打了10年官司,至今是否受胁迫仍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点。
2016年江苏省高院签发的电传文件,要求将牧羊集团案件集中管辖。
管辖权存疑,牧羊集团举报省高院原院长干预办案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没有终结许荣华与江苏牧羊集团的矛盾。2009年,许荣华妻子李美兰的一纸诉状,让矛盾再次升级。
2009年,李美兰以股权转让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丈夫许荣华,认为股权转让无效。2008年,许荣华未经其同意,与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将其持有的15.51%的股份以明显低于实际价格的金额转让给陈家荣,属无权处分,该股权已过户到陈家荣名下,协议应认定无效。
在李美兰起诉的同时,许荣华也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许荣华对记者表示:“之所以提出仲裁,是因为我认为是公权力让我丧失了股东的权益。”
仲裁期间,江苏牧羊集团曾提出加价和解,但遭到许荣华的拒绝。
此时,李美兰起诉许荣华一案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2011年1月26日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到,经过审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具有身份性权益和财产性权益的双重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该股东名下股权的原投资额及其分红等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许荣华在持股转让给陈家荣之前,曾其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股权中的财产权益属于李美兰和许荣华夫妻所有。当年10月,江苏省高院以股权权益与股权并非同一概念,许荣华的股权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许荣华与陈家荣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审维持原判。
许荣华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规定,那江苏牧羊集团又为何提出要加价和解?
“这件事给牧羊集团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让业务很难进行下去。后来许荣华要得价格太高,没有和解成。”江苏牧羊集团法务部主任刘卫国对记者表示,加价和解是为了息事宁人。
2016年7月5日,扬州仲裁委员会以不存在胁迫,且要求股权撤销转让协议的主张不足为由作出了驳回许荣华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裁决书。
事情似乎到此应该是个解决,但却向另外一个方向发展。
2016年无论是对许荣华、李美兰,还是江苏牧羊集团来说,都是多舛的一年。
这一年,李美兰在两次败诉后,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此案也被最高法列为三大涉产权案件之一;许荣华因涉嫌假冒商标罪再次被捕,144天后因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对于江苏牧羊集团来说,等来了出乎意料的反转。
2016年9月12日,李美兰申请再审的3个月后,江苏省高院以电传的方式向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此类案件统一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016年1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扬州仲裁庭在无正当合法事由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长期不审不裁,违反《仲裁法》为由撤销了扬州仲裁委的仲裁。12月22日,南京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许荣华与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现江苏牧羊集团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3天后,江苏省高院作出重审李美兰案的决定。
案发地在扬州,江苏省高院却将南京中院定为管辖法院,牧羊集团表示不解。牧羊集团法务部主任刘卫国向记者表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京中院违反了仲裁法强制管辖规定。
江苏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文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多名法律界人士提出,江苏省高院的指定管辖采用了概括指定的做法,违反了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限于个案指定的要求,且民诉法从未赋予省高院经由电传不下裁定就直接指定管辖的权利。
江苏牧羊集团实名举报了江苏省高院原院长许前飞干预办案的行为,牧羊集团公开信中则指其在向江苏省人大代表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存在“未审先判”、干预司法的严重错误。
2018年11月21日,“许荣华与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许荣华案)在江苏省高院召开了二审开庭前的庭前会议,对于江苏高院下发“电传”,要求将牧羊相关案件集中到南京审理,牧羊集团方面认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随后向中纪委等举报许前飞干预牧羊案的情况,要求法院依法调取中纪委对于许前飞的审查报告,以查明其是否插手干预了牧羊股权案。
许荣华则表示,“许前飞干预”说是对许前飞的恶意诽谤。
此次庭前会议中,合议庭明确表示许前飞没有插手本案,并认为这与本案关联性不够,对陈家荣、范天铭方面的申请未予以支持。
对于管辖权存疑的情况,合议庭未给出明确答复。
牧羊集团全景。
股权归属问题待二审查明,多方期盼终结10年纠纷
2017年12月28日,自最高法宣布对包括原审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在内的三起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后,李美兰案至今尚无结果。
作为关联案件的许荣华诉陈家荣、第三人范天铭案已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宣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许荣华是否有权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范天铭等人的举报行为看似维护公司利益,但目的实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被羁押于看守所,许荣华惧于范天铭等人借助公权力对其不当刑事追责,被迫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恢复人身自由。协议签订的背景、场所、时间及过程特殊。综上,能够认定许某系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所主张的合同撤销权满足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因此南京中院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于2008年10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陈家荣、范天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15.51%的股权返还给许荣华;许荣华于办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股权转让款1660万元返还给陈家荣。
对于判决结果,许荣华对记者说:“这10年是一种煎熬,庆幸的正义站到了我这边,但我也为牧羊集团的发展受阻感到惋惜。”
“许荣华违反集团股东会决议、被行政机关查明侵犯牧羊公司利益。2008年正值金融危机的时候,集团运营也不顺利,但为了企业的发展牧羊集团仍同意一起原始出资50倍的价格,以2400万元受让股权。到底谁胁迫了谁?”陈家荣表示,此案不可能是胁迫。
在11月21日江苏省高院召开的牧羊案二审庭前会议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胁迫仍是争议点,同时牧羊集团工会是否应作为被告,被追加到诉讼中来,也将成为二审的争议点之一。
“陈家荣是工会的前任主席,他是替工会代持股份。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我们工会至少要面临4000多万的损失。也就意味着这些损失都要由持股的职工承担。如果二审继续这样审理,职工的权益很难保障。”牧羊集团法务部主任刘卫国称,一审遗漏了工会作为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如果无法及时参与到诉讼当中,后期工会及职工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12月6日,此案二审将在江苏省高院开庭,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
许荣华及牧羊集团向记者表示,希望此次开庭能以公平、公正的审判,终结这场持续10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