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改善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为尽可能减少战争的痛苦,抑制其无益的苦难和改善战地受伤军人的命运,瑞士邦联、比利时、丹麦等12国决定于1864年缔结一项公约,即《改
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其中内容有十条。条约规定,野战医院和军队医院应被承认为是中立的;其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只要仍有伤者送人医院或得到救助,均应享有中立的利益;伤病的军人应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医院、野战医院应悬挂显著的统一旗帜,并且必须在一切场合同时也悬挂国旗,中立人员应被准许佩带臂章,上述旗帜和臂章应为白底一个红十字。同年8月22日各缔约国全权代表在条约上签了字。该条约订于日内瓦。后来,加入本条约的还有中国、俄国、美国等50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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