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学校违规调岗的纠纷事件,事件当事人谢某在2014年入职某小学,2020年因生产向学校请了生产假和哺乳假,2021年3月30日产假结束后,谢女士向学校提交返岗申请,但是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将谢女士安排到学校清洁工岗位,谢女士对此安排表示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学的做法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小学向谢女士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
这起事件的出现也引起社会各界对哺乳期女职工个人权益保障的关注,据了解,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规定当中明确表示,婴幼儿未满周岁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期间给予女职工二次哺乳的时间,每次每个婴儿为30分钟,也可以将两次的哺乳时间合并到一起进行使用,哺乳时间和往返时间都必须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国家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政策,在劳动范围内,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而且也禁止从事一些禁忌劳动,这些禁忌劳动指的是国家规定的一些有毒有害或强体力的劳动,另外相关单位也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值夜班。
此外一些企业出于经济效益以工作繁忙为由不给女职工哺乳时间,或者降低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标准,这种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过在类似的一些侵权案例中,由于这类做法较为隐蔽,所以很多女职工难以拿出证据提起劳动仲裁,所以个人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为了落实国家的相关法规,哺乳期女职工也应该多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