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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6次和13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2021-01-07 社会奇闻 学校老师6次和13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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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卢某是江苏宿迁某学校的老师,他在3个月时间内,在家中与一名13岁的女生先后发生了6次性关系。

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宿迁市宿城法院对卢某做出一审判决,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同时禁止卢某在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禁止令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记者了解到,卢某1989年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本科文化,是宿迁某学校的老师。公诉机关指控,学生麻某出生于2004年1月,2017年5月至8月间,卢某在明知麻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家中的卧室里,与麻某先后发生了6次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卢某奸淫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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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卢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卢某与麻某发生性关系时,麻某是自愿的。另外,卢某属自首,且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辩护律师建议对卢某从轻处罚。法院查明,卢某于2017年8月下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性自愿,当事人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对此,法院认为,卢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卢某在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禁止令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