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员工下夜班后聚餐,饭局过程中,副厨师长李先生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家属认为,李先生的同事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抢救时间、拒绝医院洗胃,对李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故诉至法院。昨天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的11名同事平均承担家属各项损失共7.5万元。
李先生生前在某酒店担任副厨师长。2015年12月31日晚,李先生与19位同事聚餐。聚餐过程中,李先生和徐先生两人醉酒,后两人被11名同事送往朝阳医院救治。
在当时李先生病历中的处置建议中写道:“拒绝洗胃检查,要求输液。”2016年1月17日下午李先生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李先生的家人认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尽到互相提醒劝告的安全注意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并拒绝洗胃检查,对李先生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要求19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36万余元。
厨师长柴先生等人辩称,当天下夜班后大家一起聚餐,聚餐期间也没有劝酒行为。在李先生、徐先生醉酒后,柴先生等11名同事打车将二人送到了朝阳医院,并否认曾拒绝洗胃。
柴先生等人认为,其已尽到救治义务,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完全意识,应清楚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鉴定显示,饮酒事件以及救治过程中拒绝洗胃情形,在对李先生死亡结果的影响方面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餐系下班后同事之间自发组织的普通聚餐,19名被告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医人员曾拒绝洗胃的可能性,法院认定11名陪同就医人员对李先生的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包括厨师长柴先生在内的11名同事平均分担,赔偿李先生家属各类费用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