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内瓦公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经失去抵抗能力的跳伞逃生的飞行员开火。随着《日内瓦公约》的生效,这几乎成了各国军人都谨记恪守的一条规定,只要飞行员纵身一跃、跳出机舱,从伞包张开的那一刻起,基本上就不会有人向其开火射击。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在实战中都非常默契地遵守了这条规则。今天,让我们探究一下其中的原因。
首先,培养飞行员的代价非常高昂,飞行员的生命值得共同珍视。无论是一战、二战时期,还是现代,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培养一名飞行员,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一架飞机如被击落,很快就会造出第二架;而飞行员被射杀后,却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另一名飞行员。二战后期,日本的零式战斗机虽然性能依旧领先,却完全丧失了制空权,就是因为日军已经找不到有经验的飞行员了。
其次,根据联合国《战争条例》中关于“地面战争法规”这一项的表述,跳伞之后的飞行员是丧失战斗力的非战斗人员,他与伞兵不同。伞兵在降落的时候是带有武装的,并且从技术上来讲,伞兵在降落伞下就已经身处战斗中了。对此,《战争条例》是这样表述的:“战争法规不禁止向伞兵和其他以及类似通过伞降执行敌对任务的人员开火,除上文所提的其他人员则不应向其开火。”这条守则于1977年被正式编入《日内瓦公约》。
二战期间,即便是纳粹德军,也禁止他们的飞行员向跳伞的盟军飞行员射击。有一名德军指挥官对他的飞行员说道:“你们首先、和最后,都只是战斗机飞行员。如果让我听到你们中任何一人向跳伞的敌人开火,我会把你就地枪决。”即便赫尔曼·戈林,在希特勒下达向敌军跳伞飞行员开火这种命令时也感到不悦,对阿道夫·加兰德将此行为形容为“谋杀”表示赞同。在美军方面,艾森豪威尔将军也曾签署命令,禁止向敌人跳伞飞行员开火。
然而,在日军方面,践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比比皆是,漠视飞行员生命的行为也是司空见惯。日军在战场上大肆射杀半空中跳伞、毫无防范的飞行员,1937年攻陷南京时,更是在外国牧师的眼皮底下疯狂射击国民党空军和苏联空军的跳伞飞行员。有句古话说的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日军的暴行在实战中得到了报应。在一次空战中,一名日军飞行员驾机击落了一架美军飞机,美军飞行员随即弃机跳伞。洋洋得意的日军飞行员竟然飞过来,将头探出机舱想看看美军飞行员是否毙命。结果被半空中的美军飞行员用手枪射中头部,从而演绎了一个手枪击落飞机的战例。无独有偶,有一个名叫山崎卓的日军飞行员,在日本横滨上空的一次空战中,由于飞机中弹而被迫跳伞,结果却被地面上的战友误当成美军飞行员,还没等落地就被打成了“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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