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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出轨跟人生娃 丈夫做亲子鉴定后她却这样说

2021-01-07 社会奇闻 女子婚后出轨跟人生娃 丈夫做亲子鉴定后她却这样说

太!狗!血!了!

她婚后出轨

跟别人生了个娃

面对丈夫拿出的亲子鉴定

她竟然能面不改色地使出否认三连:

不,不,不,孩子是你的!

呃,不,孩子是我前夫的!

不对,不对,孩子就是你的!

老婆天天跟别人打电话聊天

一岁多的女儿越长越不像自己

孩子究竟是不是我的?

2014年,张军和李芳经相亲认识,双方互相感觉不错,经过近一年的相处,于2015年5月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两人结婚后,小日子过得还挺好的,2016年10月,李芳给张军生下了一个女儿。

但疑虑也由此产生了,在养育女儿的一年多时间里 ,敏感的张军发现女儿越长越不像自己,再加上媳妇整天打电话聊天,种种可疑的迹象让张军心里犯了嘀咕,女儿究竟是不是我的亲生骨肉?

张军能这样想其实并不意外,因为他和李芳在结婚前,都曾经有多婚史。

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

女儿不是自己的!

但老婆不认,

还理直气壮地说孩子就是你的!

发现女儿与自己不像后,张军背着妻子偷偷做过一次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女儿不是自己的。之后他曾找李芳对峙,但是被李芳一口否认 ,坚称孩子就是她和张军的。

一气之下,张军向莱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被告之女小张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4、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生育孩子医疗费、保险费、鉴定费;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老婆改口孩子是前夫的,

后来又否认,称是丈夫的,

孩子的亲爹到底是谁?

面对“理直气壮”的李芳,法官担心此前的亲子鉴定有问题,于是在法院的介入下,再次对他们进行了亲子鉴定。

经广东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刘某是女儿小张的生物学母亲,但是排除张军为女儿小张的生物学父亲。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李芳曾经改口称,女儿小张确实不是丈夫张军的,而是前夫的。 然而,女儿小张出生时,李芳已经与前夫离婚两年多,“女儿是前夫的”这一说法也让众人质疑。后来,李芳又否认了这个说法,称孩子就是张军亲生的。

法院判两人离婚,

女方除了返还抚养费等,

还要赔偿男方1万元精神损失费

面对“藏藏掖掖”的李芳,莱西法院根据两次亲子鉴定的结果,进行了判决。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莱西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关于被告李芳女儿的抚养问题——

因小张与原告张军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也同意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负,对此莱西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抚养费和保险费的返还问题——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被告与婚外男性生育一女,导致原告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女小张,原告对小张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为抚养小张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莱西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数额问题——

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莱西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

关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

因该费用系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保险费的一半。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费的支出情况,本案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合并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

关于原告的主张损害赔偿问题——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女孩小张,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12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莱西法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0元。

关于被告主张返还其婚前财产的问题——

因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财产的出资方式,因此,莱西法院对上述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官:

只要存在与他人生子的情形,

就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关于离婚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题,关于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需要长期、稳定、 持续性的共同居住,仅为一夜情或者不能证明长期、稳定、持续型同居关系而导致生子等,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很难掌握另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的证据,有时只能提供手机短信、微信、照片等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另一方曾经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很难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与他人生子尚不能被认定为符合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有被认定为符合的情形,对无过错方是很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存在与他人生子的情形,就应当认定符合四十六条的规定,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本案法官同意第二种观点。

当今社会,出轨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轨行为的惩罚可以说少之又少,微乎其微,如果与他人生子都得不到惩罚,对广大民众来说很难对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产生共鸣, 作为司法者,应该秉承立法的本意,而不能严格按照字面解读,机械办案,要使当事人通过案件判决体会司法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