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晚上睡不好觉,崇州市民冯女士请网上认识的“好闺蜜”赵慧(化名)帮忙“驱鬼”,陆续给对方汇去了43万元。然而“好闺蜜”却拿着这笔钱带着母亲一路旅游一路购买名牌包包和手表。
事发后,赵慧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4月8日,记者从崇州法院获悉,此案经一审、二审,已于近日审结,两级法院均以诈骗罪判处赵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三万元从查获的奢侈品变卖后抵扣。
睡不好觉请闺蜜“驱鬼” 对方用43万元旅游买奢侈品
2015年6月,崇州市民冯女士在一个留学交流微信群里和同为90后女生的赵慧互相结识,两人相谈甚欢。2016年5月左右,冯女士向赵慧倾诉自己晚上经常睡不好,她怀疑自己“被鬼怪附身”。言谈间,赵慧提出可以由她去全国各地请人帮忙烧香“驱鬼”,让冯女士汇钱给她。
2016年6月16日,冯女士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给赵慧汇款9万元。收到钱后,赵慧带着母亲坐飞机去海南、云南旅行了一遭。“不知道她哪来的钱,反正就跟着她到处旅游,这中间也没有烧香。”赵慧母亲在后来接受询问时这样说道。随后,赵慧以鬼怪没有祛除完毕为由,让冯女士继续汇款。冯女士听信了她的说法,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7月1日、7月22日,以同样的方式三次向闺蜜汇去34万元,之后赵慧将骗取的钱财挥霍。
在这期间,赵慧购买了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iPhone手机一部,芬迪、纪梵希等品牌手提包、挎包、钱包多个,阿玛尼牌、Apple Watch手表二只,赵慧后来供称部分奢侈品正是使用上述钱款购买。
刑事拘留期间 犯罪嫌疑人怀孕了
临近开学,冯女士母亲带着女儿去银行准备取钱交学费,却发现女儿卡中少了43万,急忙报警。2016年8月10日,赵慧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时,43万元已经被挥霍一空。
赵慧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怀孕了。2016年8月21日,经崇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赵慧确实怀孕。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孕妇,5天后,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赵慧主动终止妊娠,做了人流手术。
2017年4月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赵慧被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经过半年的追捕,2017年9月8日,赵慧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挡获并临时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12月21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慧犯诈骗罪,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于2018年2月8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以诈骗罪判处赵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庭审焦点:已经流产的孕妇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两次庭审中,赵慧及其辩护律师对事实部分均无异议,赵慧自愿认罪。
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以赵慧为孕妇为由请求判处缓刑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辩护律师称,虽然赵慧已经终止妊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符合应当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之一。
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慧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主动终止妊娠,且其在接受审判时已不属于怀孕的妇女,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之情形,故赵慧并不具有应当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而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王秀琴则向记者介绍,就算是孕妇也不一定都能适应缓刑。王秀琴告诉记者,本案的关键其实不在于被告人是否可以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而在于被告人由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因此赵慧根本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外延伸:法律对孕妇有特殊规定
王秀琴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孕妇有诸多特殊规定。“比如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王秀琴称,这是因为孕妇身上“有两条性命”,不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也是出于人道主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即便孕妇在羁押期间已经自然流产,审判时依然按照孕妇对待,不适用死刑。“这是为了解决刑诉法规定孕妇不能判处死刑后,现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王秀琴介绍,《刑事诉讼法》第65条还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赵慧最初被取保候审就是考虑到这种情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所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均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王秀琴表示,“应当”和“可以”两个词用词的差别也可以体会出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