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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人被跨省抓捕,刑事拘留30多天

2021-01-07 社会奇闻 安徽商人被跨省抓捕,刑事拘留3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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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郝先生在安徽六安被湖北鄂州华容区分局民警带走,原因是有人报案称其涉嫌合同诈骗。在被刑事拘留30多天后,警方变更强制措施,将郝先生释放对其取保候审。当年年底,华容警方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2017年12月25日,鄂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定违法羁押郝先生37天,赔偿他共计1.4万余元。不过,郝先生对此并不买账,他认为实际羁押时间是38天并复议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5月16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

合伙采砂生意引发商业纠纷

2015年春节前,来自湖北鄂州的张先生到安徽六安市考察采砂生意,并与郝先生结识。双方于2015年3月1日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在六安市投资经营采砂生意。

郝先生向记者表示,根据协议书,由张先生提供采砂船。合作开始后,采砂船故障频出,为维持经营,郝先生垫付了大额的维修费用。

2015年7月12日,张先生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郝先生赔偿480万元。

张先生在诉状中称,其在网上查询得知,在协议书签订前,郝先生隐瞒了水利部门公布的相关河段砂石开采量为18万吨及禁止流动采砂船采砂,采砂时间不超过两年等事实,这些因素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

而郝先生也提起反诉,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类配件维修费用等135万元、支付违约赔偿金135万元、经营损失20万元。

案件于2015年10月16日在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等待判决过程中被刑事拘留

没有等来判决结果,却等来了警方的抓捕。

2016年3月22日,鄂州市华容区公安在安徽六安将郝先生带至湖北省鄂州市接受调查,第二天其被正式刑事拘留,羁押在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郝先生没想到,原来张先生在当年1月,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华容警方报案,随后警方立案介入调查。

3月28日,鄂城区法院以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华容区公安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针对此前郝、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民事起诉和驳回民事反诉的《民事裁定书》。

在看守所内羁押37天后,2016年4月28日,华容警方作出《释放证明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将郝先生释放并取保候审。

2016年8月8日,华容警方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同年11月,华容区检察院下达《通知撤销案件书》,检方认为,郝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事实真相,但属民事欺诈的犯意,证明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1个月后,华容警方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此后,郝先生和他的委托律师周兆成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计算羁押时间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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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鄂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根据这份决议书,华容区公安分局向郝先生支付违法羁押37日的赔偿金9578.93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华容警方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郝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对于这份决定书,周兆成认为,鄂州市公安局计算失去自由的天数计算有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案件,应当依据公民失去自由的天数来计算,而不能仅仅依据作出刑拘决定后实际关押的天数计算。

“所以算下来应该是38天。”周兆成说。

郝先生随后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案于5月16日进行了听证。

周兆成表示,相关结果或将很快出炉。

专家释疑:民事诉讼中报案警方介入不违法但应审慎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知名刑辩律师徐昕说,以本案为例,理论上,一边进行民事诉讼一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并不违法。

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二者在客观行为上有一定的表面相似性,这导致二者不好区分,容易误判,但客观上也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了便利,因此才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规定,“警方介入调查此类案件时应该审慎。”

另一方面,徐昕解释,民事纠纷和合同诈骗虽然像但是有根本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虽然主观上有欺诈,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签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