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表姐芸芸刚从老家四川来到广州工作,并没有购房资格。可是面对着上涨的房价,以及每月要支付将近4000元的租房费,芸芸心动了,一心想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对于表姐的这一想法,在广州工作了7年的表弟阿浩给予了积极的支持。阿浩拍着胸脯说:“我有名额,可以免费借给你,反正我也不着急买房,因为并没有女朋友可以结婚。”
两人一拍即合。芸芸出钱用阿浩的名义,在海珠东晓南以总价210万元买了一套两房单位。首付和每个月的房贷都是由芸芸支付的。收楼后,其中的一间房间芸芸拿来自住,另一间房间拿来出租补贴房贷,租客的租金也是打到芸芸的账户里。
可房子买了才三个月,阿浩就闪婚了。阿浩央求芸芸:“我结婚了,开支大了,现在外面租房太贵了,不如你便宜点租一间房间给我吧。”芸芸觉得这样一来表姐弟共处一室并不合适,而且自己与租客刚签了一年的合约没多久,因此,她就婉拒了阿浩的想法。
哪曾想,面对芸芸的拒绝,阿浩立刻翻脸了,认为自己帮表姐买了房,表姐赚了钱,而自己则失去了购买首套房的资格,再购房时首付要七成,他也无力支付。
一番争吵之下,尽管芸芸答应支付10万元作为“借名买房”的补偿,但阿浩依然拒绝。而且干脆一口咬定这套房子是自己的,芸芸当初只是借了一部分钱给自己买房。无果之下,目前芸芸已经找了律师,希望能认定自己是借名买房,并要求阿浩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刚接手了此案的陈律师表示,由于双方最初并未签订借名协议,芸芸也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借名买房,因此,此官司究竟芸芸能否赢,目前还是未知数。
陈律师特别强调指出:“借名买房存在种种风险,即便在借名买房前签订借名协议,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着借名协议被认定无效、房子收不回来的可能。”
去年9月,广东省高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其中第28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陈律师还强调,借名买房的风险不仅存在于借名人身上,被借名人在遇到他人的借名请求时也要慎重,因为他人占用自己的购房指标后,被借名人自己买房时,首付款的支付比例、银行贷款的利率标准,相比于购买首套房,成本都要增加,而且如果借名人贷款买房,需要以出名人的名义贷款,若借名人不按约还款,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也需要由出名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