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结束。黄淑芬拒不认罪 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拒绝承认所有有罪证据指控,检察院诉肇事罪成立1-2年。
法官当庭宣判 认为黄认定事实 虽不认罪,但可从轻发落判定八个月。
取得谅解、认罪诚恳、积极赔偿的话,八个月情有可原,哪条从轻条件都不具备,真是荒唐,多么魔幻的现实。
原来证据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撞人可以赖到底 态度恶劣,不过判八个月,难道以后不管谁肇事。都可以向黄淑芬学习,制裁不过如此。
赖和不负责虽可耻 原来真的很有效,问:法律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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