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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逼不成反被砍?苏州昆山市发生一起恶性砍人事件!(内附完整视屏)

2021-01-07 社会奇闻 装逼不成反被砍?苏州昆山市发生一起恶性砍人事件!(内附完整视屏)

昨天(8月27日)晚上,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砍人致死事件。监控记录下了全过程。

当晚9点左右,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一辆轿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时,一辆电动车挡在前方没有让道。随后,轿车上一名男子下车,与电动车驾驶员发生了口角,接着又有一名女子下车,帮忙将这名电动车推到路边,就在要离开时,轿车上另外一名男子冲下了车,不顾同行人的拉劝,用力推搡电动车驾驶员,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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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会儿,轿车驾驶员从驾驶室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着电动车驾驶员一阵乱砍,在争斗中,砍刀掉落。电动车驾驶员捡起了掉在地上的刀,反过来砍向对方。在对方跌跌撞撞往回跑的过程中,电动车驾驶员继续追砍,直到男子倒地不再反抗。

目前,被砍男子已经身亡。涉案的电动车驾驶员已被苏州警方控制。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冲突中双方均受伤,其中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不少网友对电动车驾驶员持刀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发热议。据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介绍,首先要理解何为“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波告诉记者,这一概念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强调的是正在发生,而不是已经停止的行为。视频里,当从机动车下来的年轻人一开始拿刀砍电动车驾驶员的时候,电动车驾驶员反抗是没有问题的,但刀已经被夺过来以后,危险就已经消除了。这时候被害人对加害人已经没有现实威胁,这时候再砍人性质就变了。吴波表示,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故意伤害罪。当然,此案中被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遇事不冷静,从车上拿刀,追着看加害人,最后导致加害人“反击”,自己变成了受害人。小事变大事,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的行为。此案判决一定会考虑到受害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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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男算不算正当防卫?

本案发生在8月27日,昆山, 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

宝马车上的一名纹身男下车与骑车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纹身从车内拿出刀砍人。

冲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骑车男子捡起,纹身男反被追砍致死。

电动车男是否可以自动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宝马男人的持刀攻击,电动车男可以说面对他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甚至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宝马男伤亡的,也不用负责任。

但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电车男反击宝马男时,是不是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往往就出现在此处。

从视频里可以看出,电车男在被砍时,很明显是出于严重的危险情境中,可以正当防卫,甚至行使无限防卫权,你就是在面临被刀砍时,采取措施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

刀掉在地上之后,两个人有抢刀的行为

在宝马男刀掉地上,两人抢夺刀时,可以认为当时的危险状态还在继续,并未消失或停止,此时,依然可以正当防卫。

电动车男抢到刀后,宝马男有夺刀行为

电动车男在抢到之后,宝马男依然意图夺刀,此时可以看作危险状态,仍在继续,此时电动车男拿刀砍宝马男第一下,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此种状态因为颇为敏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

但是,在宝马男在失去进攻能力后逃跑,电车男继续的砍杀行为,可能就很难算作正当防卫,电动车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这就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无奈之处,被砍时,手上没武器,被害人却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当有了防卫能力时,却可能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只能祈祷之前不被人砍死或砍残。

电动车男要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电动车男之后的砍人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是本案中,宝马车来自身存在过错在先,同时其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电车男出于激愤夺刀砍人,其目的是出于自卫,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同时,其在作案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等待警方到来,如果其如实供述,或可以认定为自首,则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