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微信公众号“天安兄弟”处获得回应,昆山砍人“反伤”事件中的死者刘某某并非天安社成员。
8月29日,新京报记者曾致电微信公众号“天安兄弟”的账号主体、北京一颗赛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希望能从该公司处获得天安社的联系方式。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天安社取得联系后转告记者,天安社不需要就此事接受采访,随即挂断电话。
8月29日下午,《新闻晨报》官方微博也曾发布消息,称“‘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文身师永义告诉晨报记者:‘文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晨报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此消息随后也被多家微博账号转载。但发稿时,《新闻晨报》官方微博已删除该消息。
昆山“反杀”案白衣男子特种兵出身?所在公司回应
27日晚,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两人在与电动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文身男子,快步走向电动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文身男子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电动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刀从电动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本只是个轻微的交通事故,不料文身男竟持刀追赶,更为戏剧性的是刀掉了,被骑车男子捡起“反杀”,让人唏嘘不已。
昆山公安微博,在28日18:37发布了警情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事件相关
文身哥曾坐过5次牢
但也获过见义勇为证书
网传文身哥刘某某遇害前的
18年战绩“辉煌”:
据新京报消息,
自2001年至2014年,
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至少5次被捕,
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本以为是劣迹斑斑的“文身哥”
却又被网友扒出
他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大家更是一片震惊!
昨天,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一份《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刘海龙见义勇为表彰证书确有其事。当时他举报了一起贩毒案件线索,并配合警方行动将嫌疑人抓获,从而获得表彰。根据江苏省现行见义勇为表彰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骑车男是保安、特种兵?
有网友称骑车男于某某
是某公司的保安队
特种部队出身
据南京零距离报道,
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该酒店员工称
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到底该怎么判?
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还是防卫过当?
有网友认为,文身哥动刀在先,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男将人追砍至死,涉嫌防卫过当。
律师怎么说?
观点一:正当防卫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称 ,这个事件要分两个部分看待:
第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宝马男”跑回车上拿出长刀去砍电动车车主,一开始这个过程电动车车主是比较克制的,他在侵害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争抢砍刀,是没有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二部分争议比较大,就是电动车车主追砍“宝马男”的过程。这个时候“宝马男”往车里跑是存在两种可能性的,他有可能是想逃跑,但也有可能是想回到车里再拿凶器,毕竟这个“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里就抽出了一把管制刀具,他符合涉黑人员的特征,所以要是他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拿把枪出来呢?电动车车主就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状况。
所以个人认为,电动车车主有可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谓无限正当防卫,又叫做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它是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具有紧迫性。“无限”是指造成不法侵害方伤亡的。
此事件走司法程序的话,希望公检机关考虑到无限防卫的紧迫性。
观点二:不构成正当防卫,骑车男可能坐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曦认为,一般的正当防卫有一个条件,不是说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后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行为。而通过这个视频,看到“宝马男”的刀已经掉地上了,这时候可以逃走或者把刀捡起来扔掉都可以,这时候并不再处于侵害威胁当中。
而电动车主却捡起刀去追“宝马男”,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了,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而且就算特殊的正当防卫,它里面所说的暴力犯罪也仅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中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 还有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说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单纯的一个罪名,是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条件。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的,那么就成立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延伸阅读:昆山街头砍人案 宝马司机砍人失手反被对方砍死
今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今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视频截图骑车人持刀反击砍人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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