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该证据被被告当庭“吃掉”。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名被告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案件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为芦姓兄弟姐妹四人。芦母于2001年过世,芦母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
后芦父于2016年去世,芦父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原告芦甲(化名)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被告芦乙(化名)、芦丙(化名)、芦丁(化名)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芦甲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
当证据由芦丙返还法官时,发现遗嘱原件丢失。但芦丙坚持,材料到手时已经缺少原件。经法院调查,在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芦丙“吃掉”遗嘱的行为。现场监控显示,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一手佯装拿眼镜盒,另一手将遗嘱在腿上捏成团,塞入口中。
视频中,男子身体不停挪动,并喝水,用手捂嘴咀嚼,不到两分钟时间喝了四五次。随后,开发区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芦丙当庭“吞咽”证据的行为进行合议。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10月17日下午,大兴法院依法向被告芦丙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作出口头训诫。法官介绍,芦丙对于处罚表示不服,没有签收处罚决定书,但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纳,法院将会强制执行。”法官表示,就本案来讲,芦丙的行为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吃掉”遗嘱原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已被法院认定。同时,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