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张先生有点想不通,别人骑走了他正在租用的公共自行车,并未履行正常手续,为何警方认定此事不属于盗窃,无法立案呢?
警方:盗窃有两条标准
私有财产、非法变卖
10月23日上午9时许,市民张先生在电子城街办附近一站点刷卡租用了一辆公共自行车,骑车前往电子二路的邮政储蓄银行办事,就将没有上锁的公共自行车停在了银行门口,结果被人骑走。担心车子不能归还,张先生想到可以调取银行监控来找回自行车,但银行方面表示只有警方才能调取监控。于是张先生报了警,希望通过警方找回丢失的自行车。当日中午,他来到辖区所属电子城派出所,却被告知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物,不属于盗窃无法立案。张先生对此有些想不通,他还拨打了市民热线12345咨询,几天后工作人员回复称确实不属于盗窃。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法制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此事确实不属于盗窃。盗窃的标准有两条:私有财产、非法变卖。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产,而骑走自行车的人并未非法变卖,只是继续使用,所以警方认为不构成盗窃。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属于新生事物,管理和后续丢失等问题法律和规定上都属于空白地带,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律师:张先生造成车辆丢失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从西安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通过后台查询得知,张先生当天租用的编号为1601679的公共自行车丢失后,热线已按照公司车辆丢失流程明确告知处理办法有两种:一是通过后台对车辆进行观察,待车辆被找到归还后,张先生的长安通卡内的自行车业务即可继续使用,目前可下载公共自行车手机App绑定长安通卡先用手机进行自行车业务的使用;二是如果张先生想继续使用长安通卡内的自行车业务,需先对丢失车辆进行折旧赔偿,即可恢复卡内自行车业务功能,待丢失车辆找回后,赔偿费用将全额退还。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称,此事中张先生在租车期间有义务保管车辆,应当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此事中,“偷车人”将车子骑走,侵犯了张先生的使用权,也侵犯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才构成盗窃罪,显然此事无法构成盗窃罪,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前提是,报案人应是车辆所有权人,即公共自行车公司。所以租车人报警,警察有理由不受理。此事中,被侵权主体是自行车公司,车辆丢失的过错方为张先生,他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应该履行赔偿责任后成为事实上唯一的受害者,再联合公共自行车公司启动调查程序,由公共自行车公司授权其代为报案,帮自己维权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