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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行为为何屡禁不止?高铁上的铁警难道是摆设?

2021-01-07 社会奇闻 “霸座”行为为何屡禁不止?高铁上的铁警难道是摆设?

近期,高铁霸座的不文明行为屡屡登上热搜,在互联网成为热点话题,“霸座”侵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无赖”,人们发出了“公德无力反击”的感叹!对这样的丑陋行为深恶痛绝,已成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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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我“按票入座”的权利?

铁路乘务员、铁路警察在处理这些事情时,大多是采用劝说、甚至对“霸座”行为人妥协的方式,更是让人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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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乘务员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铁路警察出面就成为了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然而大家大多数时候看到的却也是劝说,很少采取强制的措施。

这不禁让人发出了“铁警是不是警”的感叹。铁警到底是不是警?

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

2009年底,铁路公安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直接垂直领导管理、经授权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组织党政工作,铁路公安人员警察转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在每年的国家公务员招考中,都可以看到各级铁路公安招录人民警察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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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警在打击铁路盗抢违法犯罪、制假售假、毒品犯罪等方面成绩斐然,尤其是在抓捕网上在逃人员方面,战果丰硕,仅2017年共查获网上在逃人员48106人!

所以,毋庸置疑,铁警也是警!“霸座”行为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

法制社会,一切行为都要以法为据,“霸座”行为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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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施行,2010年修改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明确:旅客的基本权利之一是 “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这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由原铁道部依据《铁路法》制定,以下发文件的方式实行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2、2014年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3、2015年施行的《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4、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是乘客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受到行为人侵害,行为人违反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造成了乘客不能按票乘车,扰乱了乘车秩序。应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之前几次的处罚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1、8月24日,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讲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2、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所以,“霸座”属于违法行为,《铁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应予打击。如何杜绝“霸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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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乘坐权利,危害的是公共秩序,更可怕的是给广大的群众造成了“国家机器”无力处置此类违法事件的印象,失掉了民警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

“违法行为受不到有效打击”、“违法成本太低”是“霸座”行为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

法无严格执行则无以立威,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在劝说无效之后,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拘留并处罚款,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