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35万元,广西灵山县陆屋镇水利水土保持站站长黄春(化名)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
黄春的儿媳魏红(化名)告诉记者,今年年初,经人介绍,她与黄春的儿子黄峰(化名)认识;男方承诺给她买一辆车,她答应结婚;之后,黄峰花费32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车,并登记在魏红名下。4月26日,黄峰与魏红登记结婚。
魏红称,仅四五个月后,二人矛盾升级,婚姻处在破裂边缘。这时,黄春将其儿子黄峰及儿媳魏红告上法庭。在《起诉书》中,黄春称,今年4月24日,儿子向其借款35万元,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8月10日。此笔钱用于购买二人的婚后用车,因此起诉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11月19日,魏红收到了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其与丈夫黄峰共同偿还父亲黄春的25万元(直接用于购车)本金及利息;黄峰偿还父亲黄春1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黄春律师费1.5万元,由被告黄峰夫妇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书
魏红称,她遭遇虚假诉讼,黄氏父子捏造虚假借据,想让她“净身出户”,还背上债务。她明确表示将上诉。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刘少珍向记者证实判决文书属实。她说,审判阶段,魏红未能提交黄家承诺赠与车辆的证据,因为未予认定,“目前,该判决书仍未生效,当事人或会上诉,所以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儿媳:父子俩伪造借据送车是结婚的条件
灵山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18)桂0721名初1771号判决文书披露了该案详情。其中认定,2018年3月,黄峰与魏红相识相恋。4月24日,黄峰以购买婚后生活用车为由,立写《借据》向父亲黄春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8月10日。
魏红提供的借据复印件
魏红提供的收据复印件
魏红坚持认为,对方出具的借据系黄氏父子伪造。她向记者发来两张“借据”的照片。其中一张显示:“今借到黄春35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250000元,现金支付100000元),用于购买借款人婚后生活用车辆(暂定雷克萨斯牌小轿车),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约定在2018年8月10日前还清本息。如有逾期不还,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借款人落款处是黄峰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
法院认定,当天,黄春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到儿子黄峰银行卡中,并通过现金交付10万元给儿子。
2018年4月26日,黄峰夫妇登记结婚,但至今尚未举办婚礼。魏红称,“我们两人是经媒人介绍认识。他爸爸曾经承诺,要给我送一辆小轿车,这是结婚的条件。”
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4月25日至5月21日,黄峰用借款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付款25万元,购买雷克萨斯牌车一辆,总费用32万元,该车登记在魏红名下。
法院一审认定25万元购车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夫妻俩产生诸多矛盾。魏红向记者解释:“因为经媒人介绍认识,所以彼此并不是很了解,过了几个月,因为一次争吵,男方父母要求我们离婚。”
这辆雷克萨斯成焦点
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8月29日,黄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天,法院即查封了魏红的车子,期限一年。
9月中旬,黄春以儿子黄峰、儿媳魏红逾期不还欠款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黄春、黄峰父子协商一致,立有借条,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黄峰向父亲黄春借款时,明确借款用途是购买婚后用车,并用借到款项中的25万元实际支付了挂在儿媳魏红名下的雷克萨斯车。因此,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的欠款10万元,黄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儿子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故只认定为黄峰的婚前个人债务。
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黄春、黄峰父子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黄春要求儿子偿还本金3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双方约定月息利率2%,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确认。但是,虽然黄峰与魏红系夫妻关系,但黄峰仅将35万元借款中的25万元用于购买婚后用车,因此,仅有该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红在该25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被告黄峰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魏红所称,该案系黄春、黄峰父子提起的虚假诉讼,父子间借款约定利率2%超出常理,涉案车辆系赠予等,法院未予采信,“被告魏红提供的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借据》《业务凭证》《收据》的证明效力”。
法院判决下达后,魏红估算,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算下来,他和已分居的丈夫每人约需承担15万元债务。记者拨通了黄春、黄峰父子的电话,但两人均拒绝接受采访。
魏红坚称,自己遭遇虚假诉讼,她说:“借据子虚乌有,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我不会还那些钱,还要要回那辆车。那(车)本来就是他爸爸说送给我的,我才和他儿子结婚。现在,我们已分居几个月,我不敢离婚,怕背上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