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一个警界朋友口述过来的……
那年我到临县去为一件案件取证,因为事情紧急未已对方派出所联系,所以临到天黑时,已经无法当夜赶回,我只好到镇上去找一家旅店住下,心想明天一早就赶回去。
这是个只有两百来人的小镇,除了车站有一间三层楼的高屋外,其余全是南方农村典型的砖瓦建筑的木房,车站那间国营的旅行我看过了,脏乱的怕人,墙壁上黑漆漆的,简单的放着一张木床和地上摆着个水壶,我看得恶心极了,尤其那床上又黑又厚实的被子,我怀疑里面的蛳子多得可以组成一个军团,尤其是这房子窗户坏了,从旁边另一间屋里正飘来阵阵汉味及身上很久未洗澡的恶臭,更讨厌是的阵阵如雷的打酣声,我几乎可以肯定旁边那个八人间住的是大群民工,于是不管那中年妇女如何推荐,说这是这里最好的一间房子,唯一的单间,才八十块每天,这么晚了还可以给你打折,六十就行……
我飞快的逃了出来,去找临街的私人旅舍了。
很快我就找到了一间二层楼的院落,这房子看上去挺气派,面东南而立,黑暗坚实的墙体,朱红色的木檐飞舞着,门前是两根直立的圆柱,也是朱红色的,象两颗钢钉牢牢钉在那儿。下面两礅圆石垫着。
我朝挂着“楚夕旅店”招牌的窗户走去。白炽灯的灯火有些昏暗,一个年近六十左右的老头子正在里面抽着汉烟,烟味有些刺鼻,我未及开口,他便说住店吗?我说是。他抖动了一下烟灰,说,你真好运,那个四人间还没住满,刚好,你可以挤进去,什么,我一听又要与人同住,这可不行,我说能不能住单间,我可以出高价。老头眼珠瞪了我一眼,道,你以为我们这是车站旅舍么,你先进去看看再说,接着不由分说带着我打开旁边一间房间的门,轻声点,老头对我说,我只好跟着走了进去,一看,确实很清爽,也很干净,里面已经睡了三个人。
接着老头带了我出来,对我说,登记吧,二十元。我有些感到为难,因为本来这已经足够了,可是我身上却带着重要资料以及枪支,那都是不能丢失的,于是我一狠心对他道,给我个单间吧,我出高价。老头半理不理的说,没了,没有单间了。我一看夜色已深,而又不想回车站旅馆,于是对他说,能不能想想办法!我带有重要物品,不方便住多人间的,目光瞪了我半天,老头回身从抽屉里拿出一本象是破旧的老黄历,翻了翻,然后口中喃喃念了几句,然后眼中闪过一丝喜色,然后自言自语道,行了,今晚她不会来,接着他手指一捏,忽然又停顿了,哦原来另外有人会来,不过,他看了我一眼,道,你老实告诉我你身上有没有什么血债。
我一听有些脑怒道,我是警察,公安局的出差人员,接着我把证件给他看了。这就好了。老头这才放心的给我登记了。领我上了二楼的小阁,打开房间,一股清香便飘过来,我觉得这两百元钱开得不冤,白纱丈子,白色的床单,被褥也是雪白的,内一有张桌子,上面有一花瓶,瓶中居然有一束鲜花,这张大床也很有特色,涂了紫色的边角雕了些图案,做工相当精致。更妙的是有一扇朝北的窗子,此刻月光正洒了进来。看着我满意的神情,老头高兴的走了,临走对我说,客人千万不要把这扇窗子关上了,一定要让月光照进来,千万记住了。老头这时眼里充满了郑重与警告。好的,大爷你去吧,我就喜欢开着窗子睡呢?
老头点点头,刚要转身忽然又转了回来对我说,如果晚上万一你听见什么声音响动,你千万别出来。我开始有点烦这老头了,于是道:我知道了,现在我累极了,马上就想睡,麻烦你出去好不好。老头眼中马上闪过一丝怪的光芒,最后看了我一眼这才走了。
我是真的困了,于是便躺下睡了,可是想到我身上带着的资料及枪支,这些都是不能丢的,于是我又爬站起来把那扇小窗子关上了,毕竟我已经过了诗情画意的年龄了。
昨天是阴历的七月十四,现在已过子时,因此时间已经到了阴历的七月十五了。
我施施然的躺下,把枪和资料压在了枕头下面,口鼻中闻着白洁的被褥上传来的淡淡清香,心想今晚上总算可以安稳的睡上一觉了。
随着时间一点一点推移,大约是后半夜,我感到好象有什么人在对着我的脸吹热气,痒痒的,很舒服,又很不舒服,于是我惊醒了,我睁着眼睛看着四周,什么也没有。由于我把窗户关上了,所以屋内显得很黑暗,我很清楚的记得刚才的感觉,是有人再对着我的脸吹气,可是现在我却可以肯定这屋内绝对没有人,凭我八年的刑侦经历,我什么没见过。稍有风吹草动,我就能感知对方的位置,可现在我可以肯定这屋内绝对没有人。
难道刚才我是在做梦?可是为什么这感觉会如此清晰。
就在我迷迷糊糊又要睡着之际,耳边忽然传来清楚的哭喊声,我嗖得一下坐了起来,把枪握在手中。不错,这次我听的很清楚,是一个小女孩的声音,从街上传过来,而且离我这儿很近。小孩子的声音越哭越大,好象止不住了。我决定出去看看,把资料随身带好,手里紧握着枪开门走了出去。
屋外月色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没有了,黑得很历害,但凭我在刑侦工作中练出的眼神,我还是可以清楚的看到至少是百步外的事物。我一步一步向那哭声靠近,终于我可以清楚的看到是一个穿着白衣服的小女孩坐在街道中间正哭着,我慢慢向她靠近,然后可以看清楚她的脸了,是一张圆圆的,很可爱的脸蛋,上面正挂着晶莹的泪水,我朝她喊了声,小妹妹,你怎么不回家,在这里哭什么,她转头看了看我,抽噎着,妈妈打我,她不要我了。
哦,原来是个被大人打跑出来的孩子,我心感虚惊一场,我决定把她送回去。我向她走近,边问她你家在哪儿啊。在那儿,我顺着她的手指的方向看过去,却正是我住得那间二层楼的小旅店,就在我诧异的一转头间,忽然一道刺眼的白光朝我射来,是一张急弛而来的东风牌大货车。我急忙往旁边一个侧扑闪了过去,然后就听一声短促惨叫,那个刚才坐在街道中间哭的白衣小女孩被活活压扁成肉浆,血肉及白色脑浆溅了一地。接着,那张东风大货车到是在不远处停了下来,出于职业本能,我立刻默记了车牌照,云K-- 886742。
我立刻冲了过去,要将这个险些将我撞死的家伙逮住。车门忽然开了,走下来一个人,这人一张独特的长方脸,眼角有颗痣。怎么会是他,我险些吓得晕过去,这人正是不久前在严打中被判枪决,而且是由我亲手执行枪决的犯人,当时他无声无息的倒了下去。
我一共枪决过三个人,一个是杀过三个人的强奸犯,一个是倒卖枪支及贩卖毒品的走私犯,另一个就是他,据说是在逃多年的杀人犯,这三个人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他,出于惯例,我们总会在执行的最后一刹那,问一声,你还有什么要说的,这时候一般的犯人总会痛哭流涕的说,我对不起谁谁谁,而钢硬点的则说,老子没什么可说的等等,而他则说我是杀过人,你们杀我不冤,可是我杀得不是你们说的那人。一般来说,人到了这时候,说出的话每一句都是可能在他只一生中最后的一句话,所以真话的机率占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可是既然已经判罪了,而他又拿不出什么证据来,我们照旧对他执行了枪决!
那天我枪决完人之后,也觉得有点不舒服,自从三个月前接到又要枪决人的任务之后,我就对政委说我不干了,可是政委亲自到我家来给我做工作,说这是最后一个,我一想年轻人毕竟下不了手,而且由于其它一些原因,一般是不会让年轻人去的……
枪决完人那天我狠狠喝了三瓶酒才提起神来,可是今天我忽然又看到他,我的精神几乎垮了。只见他走到那滩血肉旁边看了又看,犹豫了一下,又慌忙的向回跑去,我大叫一声,站住,郭志刚,你跑不掉的,他则头也不回的仍旧向车上跑去,于是我毫不犹豫的朝天鸣了一枪,他身子顿了顿,还是朝车门上钻了进去,我迟缓了一下,朝着已经发动起来的货车枪又是一枪,枪没打中轮胎,却打在了档板上,我清楚的记得,车中枪的位置。
车一转眼开走了,留一股白色的尾烟在空气中飘浮着。
我朝那滩血水走近,可忽然我发现那滩血水不见了。我顿时头皮发麻,忽儿我又想起来,为什么我放了两枪,这么大的声音,而这个镇上却都没人起来看一眼。然后我联想到一件恐怖的事,干我们这行最怕的事,被我们枪毙死刑犯回来找我们了,我们内部同行曾有人发疯住进疯人院,那是在晚年发生的。
(我的朋友对我讲到这儿时,语气低沉,他说,我是一个共产党员,我自已从来不相信鬼神之说,可是那件事后,我对我的信念发生了动摇)
我从半瘫软中慢慢走回客店,我去敲那个老头的门,门里发出惊恐欲绝的声音,求你不要来找我,我不是故意逼死你的,你不是逢十五都不回来,你要去找女儿吗,我给你烧纸币了啊,还请了和尚做法,……
是那个老头的声音,我现在心情极端混乱,也懒得理他,就朝小阁楼上走去,忽然我看见上面人影一动,仿佛是有个白衣少妇走了进去,我又一惊,虽然资料我随身带了,可是她进去干嘛,我追了上去,打开门一看,里面什么人也没有,我心里越来越发麻,然后我忽然想到这间屋子更象是女子住的房间,就看那花还有那淡淡的香气。及那些被褥和床,我明白我住的是已经死去的人曾经住过的房间,包括被褥什么都是,我又气又怒,又惊又恐,忽然很想冲下去把房门踢开,把那老头抓出来狠狠打一顿,可是忽然我又想跑……
我都不知道那天晚上我是怎么熬过来了,只记得天快亮时,车站来了车,我坐上便走了,也没有再回去找那个老头。回到局里我把资料交了,领导看我精神不好,放我两天假,我便抽空到交警队事故科查了查,果然在三年前的七月十五那天,在临县小镇上深夜撞死一小女孩,司机逃逸,至今未捕获,进而查到另一件事,那天晚上撞死人之后更引起了另一桩命案,原来那个小女孩被她妈打后跑到街道上被车撞死了,岳母家便怪罪,那女的也当晚喝毒药死了。她的名字叫林楚夕,那客店就是用得她的名字。接着她老公又发疯走失了人,现在就只剩下老头一个人守着大间房子了。
接着我凭着记忆,又到车辆报废场找到了那辆已经报废的车子,已经锈迹斑斑了,堆在一堆烂车中间。最令我惊恐的是我在车的挡板上找到了我五四枪打出的枪眼,痕迹还很很崭新。
当天我又坐长途车到了郭志刚的老家去了解了一下,原来郭志刚有个双胞胎弟弟,自小走失了。
至此我怀疑我们枪毙的那个只是压死了一个人的郭志刚,而那个多桩命案的杀人犯很可能是他的弟弟,说不定仍在逃逸。
我把情况向上面做了汇报,并提出提前退休,三个月后,我被以特殊原因,同意我提前退休,其中的原因之一是我说不清两颗子弹的去向。
我今年四十九岁,而那件事发生在七年前,那时我刚好四十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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