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建立会计稽核管理制度是整个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专职人员担任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3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4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权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时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账簿: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令主管记账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5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制定。
2.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
第6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从下表所示的三方面进行。
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审核 | 说 明 |
真实性审核 | 审核凭证涉及的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和准确 |
完整性审核 | ①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 ②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 |
合法性审核 | 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本企业的内部规定 |
第7条 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记账凭证要求更正。
第8条 记账凭证的稽核。
1.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
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9条 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第10条 会计账簿的稽核。
1.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
3.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4.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5.采用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
6.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11条 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
2.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3.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4.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12条 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1.稽核人员要根据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人员输入计算机。
2.审核机制凭证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符合性、数据的正确性及录入的正确性。
3.审核输出凭证、账表内容及数据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4.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要分析原因,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订正。
第13条 稽核工作要求。
1.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到各部门实地稽查,每年稽查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2.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应将各单位以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进行详细研究以作参考。
第14条 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稽核,严把稽核关。
第15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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