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保障职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质环部负责责任制的管理并拟定、完善并严格督促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各部门高层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安全事务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为本部门/车间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主管在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安全工作,是所辖区域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各岗位员工(包括职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凡在下列事故之一中负有直接责任(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一、发生因工一般责任事故;
二、发生因工一次重伤1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能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一、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因工死亡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伤亡事故;
三、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对评定当年至授予荣誉称号之前这段时间内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当年已经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按本规定实施安全否决,不能代替事故处理和处罚,事故处理和处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单位责令下一级单位立即整改,并给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三、未部署、督促在本年度内开展规定次数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四、对检查或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第六条 奖惩。
各部门、班组应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完成生产计划,职工有下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认真执行本责任制,在组织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或本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三、事故抢救有功者;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做出重大贡献者。
凡不认真执行本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由单位、部门、班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责任者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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