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见《音乐周报》刊发了署名为照耀的一篇文章《以民为本的民歌,不应忽略现代社会的“民”》。文中认为《橄榄树》《长江之歌》也应当是“民歌”,这一新论令人咋舌,文中还认为民歌概念可以随历史前进而“发展”。这不仅涉及上述两首歌曲的名实问题,更涉及中国传统民间歌曲的概念问题。我认为颇有商榷之处,兹事体大,抑累在心,不吐不快。
在进行讨论之前,且看照耀君如何解读民歌:“民歌是不同时期社会的反映,具有受众优先的特质,流传下来的民歌无一不是广大劳动人民爱唱、爱听的。”乍看之下,似无不妥。但照耀君还不觉过瘾,在其文章第三点又搬出了辞典中的定义为其“撑腰”:“(民歌是)由劳动人民创造的、带有一定民族风格特色的歌曲,是每个民族劳动人民的传统歌曲。”
读到这里,我心生疑惑,不知所引为哪本辞典?传统民歌的定义岂能如此被模糊、曲解、丢失?我们都知道中国传统民歌是口头创作,口耳相传,创作者是集体劳动人民的一种艺术形式。民歌的概念应当是音乐工作者、研究者以至音乐爱好者都应知晓的基本理论,但照耀君对此却含糊不清,不知其意何在?
《橄榄树》《长江之歌》作为个人创作,显然不是口头即兴而来,虽也经口耳相传,但因其有明确乐谱,在传播中基本不会发生大的改变,这与民歌流传中的“变异性”有着霄壤之别。此外,传统民歌往往没有明确的词曲作者与创作时间。而《橄榄树》由李泰祥作曲,三毛作词,发表于1979年;《长江之歌》是由胡宏伟作词,王世光作曲,作于1984年。他们都有十分明确的词曲作者与创作(发表)时间,在这一点上也与民歌不符。
所以《橄榄树》《长江之歌》不满足民歌口头创作、口耳相传、人民群众集体改编、筛选的基本特征,不是民歌,而是有明确词曲作者的创作歌曲。
《橄榄树》《长江之歌》的名实问题只是表象,它实质暗含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类似《橄榄树》《长江之歌》一类的歌曲,是否应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被纳入民歌的范畴,我们以往对民歌的定义还是否能满足当下社会生活的需要?
接下来我所论述将是回应这一问题的关键。提出“民歌概念外延随着历史前进而发展”这一问题的人恐怕自己也没有料到,他实际是将“民歌的发展”等同于“民歌概念外延的发展”。他们认为,民歌在我们这一时代将不可避免地随着时代浪潮而发展,既然民歌本身都将随着时代而发展,那么民歌的概念不就理所应当地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了吗?
但我认为这二者之间决不能如此简单地画上等号。民歌随着我国社会的历史性变革而变化是不以我们主观意识转移的客观存在。需思考,伴随着的民歌发展,民歌的概念外延就必须发展吗?民歌在中国大地已经存在几千年之久,它无时无刻不在发展,只要中国还在,中国人还在,中国文化还在,就不会停止它发展的脚步,又为何非要在我们这一时代发展民歌的时候,要对其进行概念与范畴上的重新界定呢?如果随着民歌的发展,民歌的概念就要发展的话,那我们岂不是永远也无法得到一个确定的民歌概念了吗?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这一对概念,我认为民歌的发展便是绝对运动,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民歌的概念则是相对静止,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民歌概念外延随着历史前进而发展”是过分夸大了运动,将导致诡辩论,也将导致我们很难得到稳定的民歌概念。
有人或许会反诘:民歌的概念难道是一成不变的吗?如此,岂不是过分夸大了静止?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民歌的概念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民歌在千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它特殊的艺术规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艺术形态,它是一种相对静止,是一种根本性质的暂时未变,是一种特殊的运动。
民歌的概念作为一种稳定的、科学的理论总结,不容随意“发展”或“转化”,以免造成理论上的混乱,陷入无休止的笔墨官司。事实上,民歌概念外延不是随着历史前进不断发展,而是随着历史前进不断明确的。
民歌概念外延一旦“发展”或“转化”,将《橄榄树》《长江之歌》一类也列入民歌范畴,势必牵涉出十分敏感且重要的民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这并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危言耸听。
上世纪90年代初,王洛宾先生在各类活动及书籍中公然宣称自己享有包括《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十首民歌的著作权,并于1992年在中国台湾与晏茜茜签订协议,将上述十首民歌的著作权卖出。此事一出即在大陆音乐界引起论战,参与讨论的专家大多认为包括《在那遥远的地方》在内的民歌著作权应当属于人民,而不属于王洛宾个人,这也是现今音乐界的普遍共识。王洛宾将属于人民的民歌划归为自己的个人“创作”,而现在有些同志提出的民歌概念外延,则是将个人创作划归为“民歌”。这二者虽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对民歌著作权的侵犯,都是将民歌著作权由集体出卖给了个人。
桥归桥,路归路,物各有性,和而不同。民歌与《橄榄树》《长江之歌》一类的流行歌曲、艺术歌曲是两码事,还是不要混为一谈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