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市民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可网上办理生育登记。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将实施生育登记新政策,符合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申请人,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证明婚育情况,可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统”(
http://syz.bjchfp.gov.cn/index.html)填写相)填写相关信息。
据介绍,选择现场办理的市民,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家庭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还需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婚育证明,由夫妻双方现场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街道乡镇办理填写申请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一次性经济帮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事项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不再提交夫妻双方的婚育证明。
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就关于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十个重点问题予以解答。
1.“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这钱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发多少?
答:目前国内对于生育支持措施的探索刚刚起步,对于家庭养育津贴的发放时机、范围、标准、资金渠道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具体细则出台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2.“北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哪些是普惠托育机构?给多少钱?
答:目前北京市已启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多种力量参与的普惠托育试点方案的起草,等方案完善和通过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3.“北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答:最便捷的途径是线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syz.phic.org.cn)或手机扫描二维码填写信息后申请生育登记。
4.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陪产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我已经生了,正在休产假期间,看到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了60天,我能按照新规定享受吗?
答: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6.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享受呢?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职工通过履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关假期。
7.“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怎么操作?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8.父母需要护理的,怎么认定?
答: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9.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向谁投诉?
答:可以拨打12345,由12345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10.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解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